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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协调出台我市共享电动自行车配置头盔规定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9-07-16 访问次数: 字号:[ ]

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行后,大量旧款电动车面临淘汰,为“哈罗共享电踏车”“小遛共享电单车”等达标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迅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4月26日上午,经修订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我市将按照条例规定对全市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违反者进行罚款处理。然而,目前共享电动自行车均未配备安全头盔,而租用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往往不会自行携带安全头盔。一方面,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事故数量占比、事故伤亡率“双高”的交通工具,共享电动自行车乘驾人员的安全问题亟需重视。另一方面,共享电动自行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客观上将导致租用人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交警查处的比例大幅上升,整体行业发展将受到限制。

为推动我市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市民安全便捷出行,建议市相关部门尽快协调我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出台共享电动自行车配置头盔规定,要求每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配置共享安全头盔,确保租用骑行人员安全,推动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序发展。 


                        (无党派人士组  谢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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