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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9-07-16 访问次数: 字号:[ ]

从2007年开始,宁波市推行以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由人保、太保、平安等15家财险宁波分公司组成“共保体”经营模式的农业政策性保险。2007年到2017年,累计向全市4.5万户(次)参保农户支付赔款1.79亿元,简单赔付率达99.7%,为我市应对台风等自然灾害、减少农户损失、促进灾后恢复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在应对自然风险、面对自然灾害时,政策性农业保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我市农业保险的种类额度有待进一步拓展提升。农业保险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保险的品种和保障额度得到了较大推进,但保险类型还比较单一,农产品价格指数类保险刚刚起步,杨梅、茶叶、榨菜、水产养殖等特色农产品质量类、收益类保险、新型农业主体综合保险尚未全面推进,风险保障金额比重低于农业产值的20%。承保产品的保障额度上很多品种达不到产品的物化成本值,如水稻每亩800-1000元的保额仅为物化成本的3/4,大棚瓜果蔬菜保额占物化成本比重更低。

2.部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不少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受灾了强烈要求保险,未受灾又不想投保,参保意愿易动摇反复;有的不愿意自己出钱买保险;有的认为农业保险的保费都应由财政补贴,而且要求补贴比例高、保障额度大。目前,农业产品实行商业保险还未被农民广泛认可和接受。

3.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有待进一步加强。宁波、余姚两级财政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上虽然逐年在增加,但与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及广大农户的保险期望还有较大的差距,目前财政保费补贴较多的保险产品以“菜篮子”等重要民生品种为主,其他一般品种保费补贴比例较低,从而影响了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工作的推进。

4.共保体对受灾农户的理赔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水稻等大面积全覆盖的承保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地域分散,涉及农户较多,出险后实施理赔时会出现勘查人员不足、专业水准不高、理赔时间延长、赔付额度(标准)与农户期望差距大的矛盾,遇到大面积灾害时甚至出现赔款平均化现象,不能很好的反映真实的损失程度,削弱了政策应有的作用。气象指数保险相关参数来自气象部门的监测点,布点数量有限,造成有时尽管投保户实际损失很大,但是由于监测点离得比较远,监测到的数据不符合理赔标准,得不到理赔的情况。

对此,建议如下:

1.探索科学发展的经营模式。在现有经营模式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经营机构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新业务的实际运作和新险种开发试行,提升险种作为经济手段转移风险的实用性,保障保险额度不明显低于物化成本,同步加大政府宣传引导力度,激发农民投保参保的积极性。

2.建立科学完善的理赔机制。建议出台大灾理赔管理办法,建立具备一定农业相关知识的专家型定损队伍,明确定损理赔的具体操作细则。气象参数监测点的布局要及时进行科学调整。

3.设定科学合理的险种范围。积极开展农业保险调研,梳理目前我市农产品种类结构,合理扩大保险范围,特别是对余姚本地特色产品制定个性化险种。同时,针对农产品不断研发创新和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及时将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纳入保险范围,逐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

 

 

                          (农业界别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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