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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相关证照遗失必须登报声明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09-13 访问次数: 字号:[ ]

我国现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在丢失某些具有社会性质的证照后,必须通过报纸这一传统主流媒体,向社会多数不特定群体声明丢失证件失效,相关部门方会受理补办新的证照。但是这一方式不仅让群众花费不菲的登报费,也不符合当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精神,不能真正实现让群众少跑、让事项快办,为此,建议如下:

1、加强顶层设计。加大对证照遗失公示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明确证照补办过程中,哪些必须挂失公示,哪些不需挂失公示。同时,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呼吁立法调整,取消相关证照遗失必须登报声明这一规定,有效减少办事环节,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民服务的初衷。

2、改进服务方式。对那些明确规定必须挂失公示的,借助政务服务网、部门官网,作为对外信息发布的窗口,发挥网络媒体优势,免费开办遗失公告专栏,核实申办资料,即时公示挂失,便于随时查证,提升遗失公示权威性、公信力,无须再跑到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切实解决办时“多头跑路”问题。

3、提升科技功能。持续提升各类证照的科技功能,积极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中的普及应用。办理丢失补证行为等同告知证照丢失事实,各类证照如同身份证、银行卡一经补办前证照当即失效,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冒用者及相关使用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政协泗门联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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