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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超标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8-10-26 访问次数: 字号:[ ]

   近年来,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以其便利、价廉、方便的优势,成为我市很多老百姓主要的交通工具,穿梭于大街小巷、村道、公路。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1999 年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大于 20 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 40 公斤,电动机功率不大于 240 瓦。最高时速大于 20 公里、整车重量大于 40 公斤的电动车禁止上路。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8 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

但是,我市道路上行驶的有很多电动车均属于超标电动车,因其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超标电动车车主、驾驶人员事故赔付能力极低,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利益,也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此前,我市也开展过一些整治行动,但收效未达预期。

为此,建议如下:

一是加强源头控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电动车生产厂家及电动车配件生产厂家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发现的生产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及配件的厂家,应勒令其停业整顿;同时,会同其他机关约谈电动车经销商,分析利弊,警醒对方,并与之签订不出售超标电动车的承诺书;进一步加强电动车交易市场和经营行为监管,涤清市场,控制源头。

二是加强路面管理。在加大对超标电动车使用人违法行使的处罚力度和广度的基础上,在城区划定限行区域,规定时段内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交警、交通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快递员、外卖员及大型载货超标电动车的治理工作;大力倡导绿色公共出行,推行“无车日”活动,推行共享单车,城区规划公交专用车道等。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交警部门联合电视广播、官方微信、微博等媒介在全市开展超标电动车禁行宣传;建立与一些企业的对接机制,让企业承担起教育、管理员工不购买、不使用超标电动车的相关责任。

 

(无党派人士界  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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